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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究竟应当如何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

2017-09-15 22:54:22 来源:中国供应链金融网

作者:林思明、田江涛

来源:保理法律研究(ID:factoringlaw)


保理融资业务是保理商通过受让申请人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融资的一项商贸服务。相对于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其他保理业务职能而言,保理融资业务需要保理商为保理申请人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业务风险较大,这也给保理商在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资质方面,提出了更高层面的要求。一般而言,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收账款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展保理业务资质的前提条件

保理业务以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发生转让,是该项业务是保理业务还是“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重要原因。是否具备一定规模、适格的应收账款是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保理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当一个融资申请人即便资信如何良好,但并不存在一定规模、适格的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不能对其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二、审查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应当以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为核心

保理融资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贸服务形式,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未就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提出相关要求或指导性意见,从理论角度,任何一个具有应收账款的主体,都可以用来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但从实际风控角度而言,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审查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的核心。我们认为,在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可以从申请人企业自身和申请人所处行业两个角度做审查,综合判断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保理融资申请人自身角度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企业运营情况介绍、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介绍、企业信用状况、企业财务分析、报表往来科目明细、企业综合评价十个方面的内容。


保理融资申请人行业角度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行业基本情况介绍、行业竞争状况、上下游产业情况等。对保理申请人所处行业进行审查,可以从宏观角度把控保理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考察保理申请人行业当中的系统性风险。


三、不同保理业务类型审查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重点有所区别

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确定不同风控重点和风控尺度是保理公司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时风控工作的基本原则。从保理融资申请人角度,保理业务最常见的划分方式,就是根据保理公司是否有权对保理融资申请人进行追索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保理业务。


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商业保理公司均有权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债权人退还商业保理公司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在债权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所以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直接将保理融资申请人作为还款对象,此类业务应当重点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资信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足够回购能力,承担追索义务。


在无追索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公司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风险额度,并且在信用风险额度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发生信用风险后,商业保理公司在核定的信用风险额度范围内无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但是,若是发生信用风险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纠纷),商业保理公司仍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无追索保理业务在一定情况下,保理公司无法直接将保理融资申请人作为还款对象,仅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追偿,在保理融资申请人角度,此类业务商业保理公司需要着重审查无追索保理业务申请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具有良好的历史交易记录情况。


四、根据多种渠道审查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的主体与资信情况

除了传统的人工现场尽调和纸质材料收集审查外,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保理融资申请人审查工作提供了更多便利,保理公司尽调人员可以利用国家公开的互联网数据库,从多种渠道审查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多方面的主体与资信情况。主要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重点审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情况;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重点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是否存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失信情况;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http://www.zhongdengwang.org.cn),重点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质押情况;除了当前保理公司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的一些常见渠道,保理行业协会,保理融资申请人所在行业也有一些颇具特色互联网数据库检索资源,均可作为保理公司审查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主体与资信情况的专门渠道。


五、结语:保理融资业务不应拘泥于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资信情况

最后,虽然本文叙述了很多保理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审查要求,但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理业务有别于其他融资业务,保理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为核心,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的到期付款,而非保理融资申请人的还款。因此,在保理业务的审查中,应更加侧重于应收账款本身的尽调;在交易主体尽调中,除了本文叙述的保理申请人角度的尽调,应更加侧重对于债务人的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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