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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汇算清缴的变化,这里都有!

2019-05-26 00:39:37 来源:中国供应链金融网

变化一 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106000)进行了大幅度修订的表单。修订了部分表单的样式填报说明。


变化二 简化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号2018年第58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大大减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 “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4.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说完申报,咱们再来说一下政策!


变化一 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1)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2)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3)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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