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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川研究院】一文读懂新三板要约收购

2017-09-28 11:45:00 来源:中国供应链金融网

       新三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收购事先不需征得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同意,要约的对象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的内容包括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数量及其他规定事项。

 

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

 

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两大类,区别主要在于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

 

§  部分收购,是指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占总数一定比例但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目标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这一比例来出售自己的股份。

 

§  全面收购,是指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收购要约中不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法律规定其为全面收购。收购者必须依照要约条件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等的约定履行是否购买全部受要约人承诺的股票。

 

部分收购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权,而全面收购的目的则在于兼并目标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购,后者是兼并式收购。

 

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不等于全面收购,因为部分收购也必须采用这种形式。

 

向所有股票所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体现或强调的是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原则。

 

如果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票数量超过了收购人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要约人还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承诺人处购买。而全面收购则表明要约人欲收购目标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图。

 

另外,全面收购的结果也可能只获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这与部分收购只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况是不同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的对象都是公司的所有股东。

 

一、基本要求与信息披露

 

(一)基本要求

 

1.对于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来说,要约收购预收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没有强制全面要约的规定,但同时要求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型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制度特点

核心内容与政策依据

基本要求

预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不要求强制要约收购

没有强制要约的规定,同时要求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偶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不严格限制要约收购价格

要约都是主动性要约,真实收购股票为意图,为达到收购目的,自然会提出合理的收购价格,且新三板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所以不限制要约收购价格

多种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为鼓励公众公司收购活动并降低收购人成本,支付方式不局限于现金,为创新留下空间

多种履约保证

为减少收购人成本,收购人履约保证能力除在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20%的履约保证外,增加了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和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等履约保证形式

变更要约无需批准

变更要约,需重新编制收购要约报告,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注意: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要约收购主要内容

 

而对于沪深上市公司来说,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有所不同,全面收购除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以外,多数属于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购义务。

 

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信息披露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要约收购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2016年2月,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了收购的事前审查,并下放国资或国资参股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批权限),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3.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二、收购期限与要约变更

 

(一)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1.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二)要约变更

 

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遵守的规定如下:

 

1.应当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三、支付手段与履约保障

 

(一)支付手段

 

1.支付种类及要求

 

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组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2.证券支付要求

 

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 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二)履约保障

 

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结算制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结算制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结算制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四、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2.被收购公司决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被收购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提供顾问服务。

 

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

 

五、预受股东及要约期限满后的处理

 

(一)预受股东

 

1.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2.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要约的接受。

 

(二)要约期届满后处理

 

以要约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1.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预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约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六、其他规定

 

1.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需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

 

3.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4.按股票不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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